广州光孝寺成立基金会了吗?
寺院善款的运作,最直截了当的,因为说白了,寺院的出家人就是靠这个供养生活的,我们供养三宝本身就是去供出家人生活的。不需要基金什么的来“运作”。
不过,佛教,最讲究因果。在寺院里面,功德箱上如果写明“放生功德箱”,钱就一定是用作放生的。如果是“印经功德箱”,钱是一定用作印佛经的。这个是有戒律的,不允许错乱的。凡懂佛教因果的人,在这些方面是极为严谨的。
寺院佛像前也有没有写明具体用途的功德箱,那些善款,就是寺院的日常开支,包括出家人的衣、食、住、行、殿堂的维修、佛像的庄严、灯油等等,就是供养三宝。
至于有大型寺院成立慈善基金会,那也是专款专用,直接用于社会慈善事业,管理和开支基本与社会上其他慈善机构类同。我们如果捐款给寺院的慈善基金,就不是供养三宝,而是慈善事业,虽然是由寺院去做慈善,但性质有所不同。
和寺院合作募捐合法吗
合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公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在《慈善法》实施以前已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在《慈善法》实施以后并不能当然延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如果属于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以后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请佛像的善款是否要专款专用 善款能否用于做别的用是否背因果?
请佛像的善款肯定是要专款专用的,如果有一些突发的状况,确实需要临时挪作它用,就必须要将情况反馈给其他相关人员,征得大家同意后再去做,切不可私下里自作主张,那样的话肯定是不对的,因果报应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慈善组织在监管方面存在哪些漏洞?如何处理
问题:
捐助的善款管理不透明,没有对社会公开。
慈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有些善款使用不当。
对策:
完善慈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慈善理念。
完善慈善组织管理,更好的使用善款。
寺院信众做佛事功德款不可随意善用
既然你已经捐献给了寺院,那么如何处理以及使用就是寺院僧众的事情了,就与捐善款的人毫无相关了。做佛事所给的钱并不等于就是佛事的功德款。做佛事其实是僧众的义务,给的钱是供养三宝的功德善款。既然是供养三宝的那么使用权就是三宝的与其他人无关。用在哪里也与其他人无关。但是因为是十方供养,所以也要有监督机制,不过现在的寺院对于财务账项的监督管理也已经比较健全了。所以俗家弟子还是不过问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