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寺院的法律规定
1、第三条 自治州各佛教团体、佛教活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寺院间的隶属关系。
2、包括佛教的小寺庙,道教的小道观,伊斯兰教的礼拜点,天主教的祈祷所,基督教的聚会点。
3、第四条 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5、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6、因为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五项基本条件,且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第一是要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第二是要宗教管理局同意。给你发批准文件备案。第三设计院图纸,规划局审批。可能要看大小,如果是公共场所,就必须要有设计院盖章。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重要宗教教职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和天主教的主教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藏传佛教是可以到汉地传播的。但必须是应邀才可以到汉地从事宗教活动。
藏族 藏族自称“博”,历史上有吐蕃、西番等不同称呼。藏族以农牧业为主,信仰藏传佛教。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1、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2、第十二条 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3、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由该场所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或无偿调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实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