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寺院各项规章制度
1、客人来寺住宿,应按手续登记清楚。僧俗客人离寺,客堂应查看室内各种用物,不得失误。 十方僧俗檀那护法来寺,一以诚敬待之,不得有攀权附势,厚此薄彼之念。
2、清规的成语有:潜神嘿规,墨守陈规,规矩钩绳。清规的成语有:规矩钩绳,冷冷清清,源清流清。2:结构是、清(左右结构)规(左右结构)。3:注音是、ㄑ一ㄥㄍㄨㄟ。4:拼音是、qīngguī。
3、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1、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2、第十二条 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3、将严格按照十方丛林制度来管理寺院。 第一章 佛光寺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佛光寺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接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佛光寺定性为常住比丘尼众的道场。
4、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统筹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