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教明义赚钱犯法吗
父母让未成年孩子赚钱本身并不犯法。然而,如果父母以非法或违反道德伦理的方式让未成年孩子赚钱,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虐待儿童等。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传销和传销一样是犯法的,虽然微传销不是从消费者手上赚钱,而是通过将产品代理,挣代理费,根本不管货品能不能卖出去。货不是卖给了消费者,而是卖给了代理。
什么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事务部门。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因此,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同时,也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寺庙放置功德箱别人自愿捐赠算诈骗?
1、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2、所以,所有的诈骗罪在受害人给钱时都是主动给付的,只不过是被骗情况下的主动给付,以对方自愿给钱为由,并不能构成对诈骗罪的抗辩。关键看对方为什么给你钱,是否是在你有虚构或隐瞒事实的前提下给的钱。
3、其实大悲寺的僧人们只是拒绝人们的在钱财上的捐赠,如果一些人捐给他们的他们粮食的话,他们是会接受的。而他们接受粮食的数量和种类,也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数量太过庞大,或者太过名贵的粮食,他们是不会接受的。
4、法律分析:自愿给钱并不是不构成诈骗的理由。诈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钱财、非法占有”。
5、功德箱是一种供信徒捐赠香火钱和供品的设施,通常放置在寺庙或道观等场所。如果寺庙的功德箱被封存,会对信徒的捐赠和寺庙的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一般不会对寺庙的法律地位和信仰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
6、乱相很多,实际寺庙的功德箱,属布施款,只有出家僧众,才有资格管理使用,挣工资,非出家的工作人员,不能享用。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教务活动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须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
自己有供奉佛像,放个功德箱算道场吗?
1、道场不一定供养佛菩萨形象,人要有道走到什么地方,哪个地方就是道场。道是什么?真诚,清净,平等,正觉,慈悲。莲池大师复曹鲁川居士书讲:“淫房杀地无非清净道场”。
2、三宝即佛法僧,寺庙需要维护,佛像和大殿有时候需要修缮,佛经需要印制流通,僧人需要生活,那个箱子叫功德箱,有心想布施的话,可以放下自己的功德钱。
3、不必多烧。进庙烧香,可以自己带,也可以从外头买,不过一般大殿上都备有香,所有你可直接用,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你可以往功德箱中放点功德钱,如果困难,放心菩萨不会怪罪你的,你拜了佛也一样有功德。
4、世间之物还有什么比经书更珍贵的 请来的经书护身符不可随意放置,应该取干净的书柜放好。同房时房间切不可有佛经护身符等法物,因为护身符等是护法护身的,沾上邪气将会起不到作用,这才是切记的。
5、只是,收了容易敬着难呀,到家后如果你随便乱放,就是大不敬了,他会生气的。如果你没有收,此事无关紧要;如果你拿了,就诚心诚意的对待他。这事与你是否捐献无关,因为那是他人做的功德,劝人们信佛行善的。
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联合执法;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