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4、法律分析: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条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5、《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2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主观: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24年2月1日起实行。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如下:2024年1月,民政部发布近年来各地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成立的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被依法取缔。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拉卜楞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拉卜楞寺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不可以。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显示,截止至2024年8月23日,拉卜楞寺不允许女人进入参观寺庙。拉卜楞寺,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藏语全称为:噶丹夏珠达尔吉扎西益苏奇具琅,意思为具喜讲修兴吉祥右旋寺。
3、一是,寺内不要随意拍照。二是,该地区宗教氛围浓厚,要注意不要冒犯。三是,毕竟是藏地高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4、拉卜楞寺,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藏语全称为:噶丹夏珠达尔吉扎西益苏奇具琅,意思为具喜讲修兴吉祥右旋寺。简称扎西奇寺,一般称为拉卜楞寺,拉卜楞寺是藏语“拉章”的变音,意思为活佛大师的府邸。
佛教寺院有哪些管理制度
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客人来寺住宿,应按手续登记清楚。僧俗客人离寺,客堂应查看室内各种用物,不得失误。 十方僧俗檀那护法来寺,一以诚敬待之,不得有攀权附势,厚此薄彼之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简介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
国家对寺院的法律规定
1、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设立寺观教堂,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3、佛教寺院没有资格开公司,第寺院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关规定寺院不能涉入商业行为。
4、法律分析: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财产由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宗教团体是宗教团体登记和企业是不一样的。
5、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宗教事务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