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门中的侍者、维那、堂主分别指的是什么职位?
侍者:指服侍住持之僧人。大丛林住持可有多位侍者,分为烧香侍者、书状侍者、请客侍者(帮助接待客人)、衣钵侍者(帮助掌管住持钱物)、汤药侍者(负责住持的饮食、医疗杂务)、衣物侍者(帮助浆洗衣物)等。
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负责禅堂或念佛堂事务的。八大执事是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的。监院(库房负责人):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各堂负责人):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纠察):管理僧众威仪。
维那:是个职务,负责寺院佛教仪式法则和一部分纪纲司法,职称原则上是堂主级别。知客:是个职务,负责寺院外交、应接和一部分内务,他的职称或书记或堂主不等。
长老(退院高僧)知事(执事,班首,旧规称为“头首”)任各种职司。西序班首:首座。西堂。后堂。堂主。书记。知藏。参头。祖侍。烧香。记录。圣僧侍者。执事:殿主。寮元。钟头。鼓头。印房。夜巡。清众。香灯。
序职的东西两序次第为:东序:维那,悦众(辅助维那敲法器者),祖侍,烧香,记录,衣钵,汤药,侍者,清众,请客,行者,香灯。
寺院僧众职位介绍?
纠察:又叫僧值,负责寺院监督、纠正僧人行为举止,现在往往又兼管治安消防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1书记:既是职务又是职称,负责寺院文化、教育、宣传方面的工作。职称书记或烧香。
寺主:位居上座之下,负责一寺实际事务。唐代以后也称寺监或监院。维那:位居上座、寺主之下,管理众僧杂务,调和僧众纠纷,辨别度牒真伪等。又负责僧众纪律事务。
都监:是寺院戒律监察机构的主管,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班首、执事)的工作,他的职称往往是堂主级别的,也有后堂级别的。有的寺院住持或首座亲自兼任都监职务。
寺主,主管佛寺事务的僧人。东汉时立白马寺,有知事之名,东晋以后始称寺主。宋政和三年,禁僧尼称寺主、院主,后遂多以住持为名。维那是寺院中的纲领职事,掌理众僧的进退威仪。
方丈 佛教中一般用方丈代表方丈和尚,他们是寺院的最高领导者,同时有老师的职责。首座 其地位仅次于方丈和尚,常由丛林中德业兼修者充任。他的责任是表率丛林,辅佐方丈,人天眼目,启迪后昆。
学佛人可以做出纳吗?
当然可以了,学佛人除了不做杀生业以外,可以做任何职业。只是不要做对众生有伤害的事,最好能够结合自已的职业,多做善事,好事。做出纳可以,但要守好自已的心,不要有贪念,合理的汇款要及时支出,不要有妒忌心。
没有经验可以做出纳,但是工作起来可能困难一些。可以向熟练的会计人员进行请教或者报班学习。
出纳主要负责的是公司的货币基金核算,来往结算以及工资的核发;所以这份工作的难度是不太大的,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毕业生也是能够找到这份工作的,而且对于一些比较小的公司,他们对于出纳的个人学历也不做过高的要求。
当然可以,只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最好从出纳做起,出纳的一般职责是根据审核签章的记帐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没有经验也可以做出纳。虽然没有工作经验,但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有能力胜任会计工作,并做好出纳工作,经验不是必备,也可以后天增长。但某些公司会在招聘的时候要求有经验者优先。
僧人能否监督寺庙财务
1、可以,一般来说僧人都是精进修行没有时间。只要你大公无私。
2、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3、东南亚一些流行佛教国家的寺院组织和僧伽制度,甚为复杂。泰国僧伽是按行政区划分的,在中央设有僧王、大长老会、僧侣法庭、教学监督部等,地方设有僧长、僧官等,僧侣还划分各种品位等级,分别负责寺庙的管理工作。
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少林寺中的职位分哪些?
1、高管=四大班首,分别为首座(副总经理)、西堂(业务副总)、后堂(行政副总)、堂主(企划副总)。部门经理=八大执事。
2、少林寺的和尚等级划分及名称如下:方丈。他是寺院内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经济上的最高所有者。四大班首。包括首座、西堂、后堂、堂主。他们在方丈和尚的领导下,构成寺院的首脑部。
3、方丈:他职掌全寺的修持(教育)、寺务(行政)、戒律和清规(法律)、弘法(布道)、经济财务等事权,等于政府的元首,社会的领袖。他在寺内住的地方,叫做“方丈”。有时也叫作住持,就是佛经上“住持正法”之意。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就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立独立账户等。
3、《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4、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