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2、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3、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4、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
5、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6、十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佛教僧人备案管理佛教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剃度出家属于个人行为,无需备案。但是在出家修行庙宇有记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北京佛教居士林的林员
(一)遵守林章、林员守则,执行居士林的决议和缴纳林费(生活困难者可申请免缴),参加林务活动以及佛教学术研究等。(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继承和发扬居士林的爱国爱教。
凡赞成并愿意遵守居士林章程的已受正规皈戒的北京市在家信众,可申请加入居士林。
(一)林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林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三)参加林内各项法事活动、学术研究;参加居士林组织的朝拜佛教圣地及名山活动;享受居士林赠送的各种经书、佛像等。
北京佛教居士林现设有办公室、财务、佛教法物流通处及素食部等部门。林长:1980年恢复后,副林长为杨德能、胡继欧(胡瑞霖居士之女儿),杨德能居士兼任总务长。现任理事长夏法圣居士。
参加庆祝活动的百余名来宾一同观看了小蚂蚁皮影艺术团演出的皮影戏、和谐妙音合唱团精彩的歌舞合唱,和非常难得一见的,北京佛教居士林资深林员王光权居士西藏瑜伽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