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姑实名举报和尚“骚扰恐吓”,这名和尚将会承担哪些责任?
1、如果该事件中尼姑的举报不实,尼姑将涉嫌诽谤罪,同时也会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2、视频中有一名尼姑戴着口罩实名举四川巴中佛教协会会长,该尼姑法号为释果珠,真名为马某梅,被举报者法号为释照圣,真名赵胜,两人为师徒关系。
3、这位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尼姑,在遭受了这一些骚扰之后依然决然的决定换一个地方继续工作。
以谎言去恐吓别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这个是纯恐吓的情况,如果还附带了其它情况则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欺骗包括信息欺骗和扭曲事实的欺骗。坏人在欺骗中混入恐吓威协的成分,而使人失去冷静的理智,以达到他们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我看来,欺骗和暴力常常是孪生的。
佛以地狱恐吓世人,勒索向佛,与佛的爱宽大矛盾吗?世人有没有向光的自性...
1、佛的宽大不应理解为世间有限的宽大,而是永恒的理性。。好比大国博弈不能感情用事,中华文明存世千年不倒,就是因为这个理性。
2、首先恶报善报是客观的存在,佛教为此提供了自己的解释,比如阿赖耶识种子说,缘起论等等,但这些偏于理论,所以为了通俗,就简单的说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3、实际上应该是佛制罪,佛在戒律中也讲了,这是专门为受戒的人而制定的,但也间接成为自性罪。这方面的辩论,在戒律方面的《大海广疏》中有广说,我在此不多作阐述。
4、矛盾四:从事经济活动的僧人陷入多重矛盾之中。
5、没有一个具体的、有形的恒常的真神,也就不存在一个“制定者”或“负责人”,因为“佛”本身就是“法”,“二者”本为“一体”,无高下先后。真理的体性是不具有人格或神格或佛格的。
6、因为我越来越深入的明白“自皈依佛,深入经藏,智慧如海”的美妙,和佛陀四十九年无一法可说,无一法与人的意旨。原来确乎都是随缘善巧的方便,以引导众生离相破执,而非有法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