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寺观教堂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观光、旅游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分时电价的发展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寺庙财产能归个人所有吗
宗教团体。根据查询百度律临信息显示,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寺庙盈利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财产由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僧侣是寺庙的主要管理员,为了能够保证日常生活,寺庙也需要为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寺院在法律上属于宗教团体,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收入归团体内所有成员共有,财产由团体内成员自行管理。国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国家有宗教局指导相关工作。寺院的所有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追究到个人本身。
法律分析:寺院的法律性质是宗教活动场所,其收入属于宗教团体,财产由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宗教团体是宗教团体登记和企业是不一样的。
还有一部分登记在僧道或私人名下。与此同时,现实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宗教财产没有任何登记备案的情况,尤其在广大城乡、农村的寺庙更是如此。宗教财产权权属关系混乱,就会使一些不良分子有机可乘,占用大量宗教财产。
一般来说,寺庙里的东西属于公共财产,不应该被私人占有或者使用。如果您对寺庙里的物品有特殊用途或者需要使用,应该向寺庙管理人员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关于宗教房地产有哪些主要的政策法律规定?
解析: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最新房地产税收政策国家机关、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不是免税范围。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的免征房产税。经营用的不免;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比如:条例第55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宗教寺院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1、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2、包括:①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②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③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3、寺庙的土地属于第第五类的类别。【1957年后,许多佛教寺院的房产交由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归属。在此期间,寺院房屋、土地的产权属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但是其性质仍然属于宗教财产,其产权并没有转移。
4、一,寺庙的性质:在中国寺庙都作为旅游景点;二,寺庙的管理:政府参于管理。但是近年来采取专人承包责任制,每年上交承包款。挣、亏由承包自行出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