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1、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2、藏族 藏族自称“博”,历史上有吐蕃、西番等不同称呼。藏族以农牧业为主,信仰藏传佛教。
3、藏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及青海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玉树等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地区。 藏族服饰无论男女至今保留完整。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服饰。特点是长袖、宽腰、大襟。
4、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事务是指藏传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藏传佛教各教派、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一律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佛教僧人备案管理佛教人员备案
剃度出家属于个人行为,无需备案。但是在出家修行庙宇有记载。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该证有备案。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
皈依人须填 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 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 戒。
道士证(教职人员证),由中国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监制、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的颁发给道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尼姑、和尚有度牒。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的简介
1、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2、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
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家可以自己剃度吗
1、佛教没有这样的制度。佛教有佛教的组织系统,寺院人员有上级管理部门。自我剃度,没有人认可,无靠挂寺院,不能登坛授戒,这就不具备比丘身份。
2、出马仙弟子可以剃度出家。一般佛教出家的要求如下:佛教信仰虔诚,爱国爱教。应是本人自愿发心出家,非其他人所强迫。
3、要有考验期,一般半年或者一年,也有三个月的,考验期结束,通过考察可以出家,现在一皈依就出家的很少以前比较多。不皈依是不能出家的。可以拜皈依师为剃度师。
4、最初佛陀并未亲自给女人剃度,只是允许她们依八敬法而出家。女众如法出家,还是要依比丘尼剃度。当然历史上确有比丘剃度女众的例子,那是社会动乱的特殊情况,因为找不到比丘尼师父,暂时挂名,而行方便。
5、“剃度”,是出家修行。先到寺院像寺院的客堂报名,经过考察你出家的决心和对佛教的信仰是否坚定,然后才会给你剃发。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的正文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佛教协会、寺院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寺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藏传佛教封建特权。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和东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是全国佛教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明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由于藏传佛教的特殊性,2024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