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
2、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协调,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为准绳的协调。协调所面向的对象不是上帝,而是人民内部信仰上帝的人和群体。
3、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指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party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因为宗教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存在感。如果不加以引导和管理,宗教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可能对国家统一造成威胁。
6、关键之处是,任何宗教,不能反对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有些宗教攻击马克思主义,攻击唯物主义,攻击社会主义,把共产主义信仰说成魔鬼,这是不能允许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
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藏传佛教是可以到汉地传播的。但必须是应邀才可以到汉地从事宗教活动。而且需经相关宗教部门批准。
藏族主要聚居在西藏自治区及青海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玉树等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地区。 藏族服饰无论男女至今保留完整。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服饰。特点是长袖、宽腰、大襟。
中国佛教协会的协会宗旨
该会的宗旨是:以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为宗旨。
中国佛教协会 ,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该会的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耋全国各民族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团结全国佛教徒,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加爱护祖国及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联系各地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不是。主教有权力,在某些国家可干政。佛教协会会长的职能更多的是协调组织。主教上面有教皇,佛教协会会长上面什么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