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5、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如下:2023年1月,民政部发布近年来各地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成立的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被依法取缔。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5200米。根据百度百科查询显示,甘德县为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辖县,地处高山地带,最高海拔5200米,河谷地区最低海拔3600米,县城海拔4050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藏传佛教的自由。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