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有权组织本场所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2、不可以。根据查询民间信仰相关信息显示,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以民间信仰场所不可以出租。民间信仰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神灵崇拜、历史人物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四种类型。
3、按宗教活动场所的标准来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因历史及风俗习惯长期由各村宗族势力人员在运作,因时代的不同现农村的管理也应慢慢走上规范化。
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传无神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坚持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拓展内容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