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1、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3、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五项基本条件,且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4、【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建寺庙需要什么手续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寺庙证件的步骤如下: 经当地民宗局了解情况,符合建寺条件的,批准筹建。 报建:提供规划设计、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施工:保证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合格。
建造寺院寺庙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必须是古寺,现有寺院不能新建,只能恢复重建,因此必须找到遗址或去当地县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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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寺庙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必须是古寺。寺庙不可以新建,只能恢复重建,所以必须找到遗址或到当地县志上翻阅;居士延请住持僧人。
2、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3、建造寺院寺庙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必须是古寺,现有寺院不能新建,只能恢复重建,因此必须找到遗址或去当地县志查阅。
4、修建一座寺庙应向拟设立的寺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需要佛教协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