皈依佛教的居士到道教胜地有什么讲究?
可以的,儒释道是一家,所以我国儒释道的古圣先贤都可以拜。当今很多佛门高僧都有讲解道家经典,比如道家的《阴骘文》、《太上感应篇》,等等。
这个没有问题的,彼此并不冲突,而且您又不是什么佛弟子,只是属于香客信众之一。
这十分难得的,随喜楼主。佛像可以带回家或任何地方,没有问题。信了佛教是有禁忌的,呵呵;诸恶莫作这四字就是禁忌处。众善奉行这四字就是你该做的地方。祝楼主一切顺利。
完全可以的,佛、道是一家,佛、道同源。道教的慈航道人就是佛教的观音菩萨,文殊广法天尊就是佛教的文殊菩萨,普贤真人就是佛教的普贤菩萨,燃灯道人就是佛教的燃灯古佛,接引道人就是佛教的释迦牟尼佛……。
其实所谓之「皈依」,乃皈依佛、法、僧三宝,因此只要不是「心外求法」,即无破戒之虑。换言之,行为上、修行上皆往心上求,往内心探讨,即是佛教徒,而不是以何事不能做、何事可做来判断。
要成为道教居士,只要到道教宫观办理皈依证即可。
坚决遏制宗教场所过于商业化
我觉得这个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首先是寺庙主持和僧人保持好自己的底线,同时旅游的行人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用行动去保护好寺庙文化。
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今天(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
如何依法规范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的管理,促进佛教道教发展
四是管理组织人选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各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制定了本教场所管理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四川民间信仰场所和宗教场所的比倒
总之,四川的民间信仰场所比宗教场所更为多样化,这是由于历史、文化、民族等多方面的原因所致。我们应该尊重各种信仰和宗教习俗,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和旅游景点,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团体所有,属于公共财物,任何个人都不可侵占。民间信仰点属于个人或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同宗教,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
国家宗教局关于举办全国风景名胜区内佛教、道教寺观管理工作_百度...
1、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4、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确定和开放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 重要措施。
5、宗教局全称宗教事务局,是国家设立的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负责宗教方面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隶属国务院,内设政策法规司等8个司,各地方也设有宗教事务局。
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
1、宣扬:鼓励宗教场所举办各种爱国爱党、慈善公益活动,建立正确的宗教观,抵制邪教。服务:深入基层,无论宗教人员还是信众,嘘寒问暖,得到第一手资料,做好贴切悉心的服务。
2、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通过适当方式的培训,使基层党政干部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
3、树立创新理念,寻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钥匙一是树立“交朋友、办实事、抓引导”三位一体的理念,与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切实担负起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目标。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在反对暴力恐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教群众合法宗教需求,挤压宗教极端活动空间。
6、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