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秘书长职责
通过对秘书长工作职责的明确,体现了秘书长作为社团运行的“磨心”作用,秘书长对内担负社团内部事务组织落实、管理,对外进行联系、交往,处于社团“中枢地位”,是社团里里外外一把手,名符其实的总管。
负责消协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协会 工作 报告 , 总结 和 其它 文稿,编印《消协简报》。检查、指导基层消协(站)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秘书长是辅助管理职位,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维那:位居上座、寺主之下,管理众僧杂务,调和僧众纠纷,辨别度牒真伪等。又负责僧众纪律事务。唐代以后维那成为丛林八大执事之一,主要负责宗教仪轨、佛事唱念等。住持:为一寺之长,有护持佛教令久住世之意。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5、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