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2、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3、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4、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5、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
6、度牒是政府机构发给公度僧尼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凭证,而戒牒则是由僧官机构及传戒师签发给受戒僧尼以证明其所取得的资格的凭证。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1、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第七条 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佛教协会、寺院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寺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藏传佛教封建特权。
3、C 试题分析:我国允许但并不鼓励群众信仰宗教。故A项错误。国家支持宗教界的对外友好往来、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本身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BD。
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省伊斯兰教协会按照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本省穆斯林朝觐活动的报名和服务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改扩建寺庙审批手续如下: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5、宗教活动场所成立建立管理组织的基本要求:一是管理组织成立要在当地宗教团体和宗教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产生。二是组织成员要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及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6、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1、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如下:2024年1月,民政部发布近年来各地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成立的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圣约家园教会”“阿斯兰学堂”被依法取缔。
2、《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3、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4、第九条 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以进行活动。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5、第十六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