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场私人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1、一,所有离场人员将自己私人物品全部带走,本道场不予保管。二,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带走私人物品,本道场设有固定场所,专人负责保管。三,未经本道场同意,擅自存放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全部清除。
2、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管道井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的条款。但是,楼层“管道井”应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个人在路边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可以报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
6、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戒律与道风建设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感觉,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戒律的认识过于肤浅,不清楚戒律在个人修学和僧团管理中担纲的重要作用。所以说,熟悉戒律内容,了解戒律作用,是实践戒律的重要前提。 目前,教界开始提倡道风建设,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一切修真悟道者,在这复杂万端千姿百态的世道中,如意志不坚,信念不真,经不起诱惑,就会被世俗淘汰,以至信仰淡化,戒律松弛,随波逐流,趋向世俗,俗不俗、道不道。
以学习戒律、坚定信仰,典型引路、弘扬正气,整肃僧仪、纯正道风,加强规范、提升素质的工作思路,进行部署,抓好落实,切实推进道风建设。首先要抓好学习。学习是坚定正信的基础,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纯正道风的前提。
首先要坚定信仰、以戒为师、勤修三学、严肃道风。其次汉传佛教僧人要坚持独身、素食、僧装,具足威仪。最后对于违犯戒律、败坏道风者,应视不同情况,给予收回戒牒、迁单离寺、摒出僧团、撤销僧籍等处分。
如何依法规范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的管理,促进佛教道教发展
四是管理组织人选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各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制定了本教场所管理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宗教组织进行宗教事务活动,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国外势力支配。第八条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佛教寺院有哪些管理制度
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