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1、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2、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藏传佛教是可以到汉地传播的。但必须是应邀才可以到汉地从事宗教活动。而且需经相关宗教部门批准。
5、重要宗教教职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和天主教的主教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藏族 藏族自称“博”,历史上有吐蕃、西番等不同称呼。藏族以农牧业为主,信仰藏传佛教。
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负责人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5、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6、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活动。
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名称修改为:“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管理。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五条 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由该场所管理组织依法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房产依法出租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方面的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事务是指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果洛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位于青海省的东南部。地理坐标为坐标为东经97°54′─121°50′,北纬32°31′─35°40′,州府驻地大武距省会西宁44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