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概况
1、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2、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
4、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七条 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佛教协会、寺院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寺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藏传佛教封建特权。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C 试题分析:我国允许但并不鼓励群众信仰宗教。故A项错误。国家支持宗教界的对外友好往来、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本身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BD。
覆盖了寺院日常事务管理的工作,包括信众管理,法务流通处,法事法会,捐赠,放生,皈依,义工,常住挂单,会员,财务,库房,点灯,档案管理,财务报表、在线采购等等。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1、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2、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事务是指藏传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藏传佛教各教派、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一律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3、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1、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2、《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如下: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5、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