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
《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立独立账户等。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有利于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宗教寺庙修建如何建账
1、不建议 私下里募集,可以找省市一级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由他们牵头。
2、寻找可投资的寺庙:首先,需要找到一个值得投资的寺庙。这可能需要做一些研究,了解哪些寺庙正在寻找投资,或者哪些寺庙有发展潜力和价值。 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投资寺庙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法规和规定。
3、寺庙修建筹款计入 【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换句话就是不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与企业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4、如果寺庙是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要先申请当地的宗教(道教、佛教)协会和当地宗教局。搜索 非宗教场所,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5、宗教场所的收入一般没有税的问题,营业税中规定:寺庙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是免税的;寺庙不属于企业性质,应该属于社会团体管理的,其接受的捐赠不交纳所得税,香火钱应该属于捐赠性质所得。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三个和尚怎样才能管理好寺庙?
主持来了之后便对管理上进行调整,招聘了一批和尚做管理层,对寺院进行管理上的工作。监院则认为是人才没有充分利用的问题,寺院的文化放面没有建设好,于是设立了人力资源部和寺庙工会等。并且做起了竞聘上岗和定岗定编。
问题分析——一个和尚时,是不得不做;二个和尚时,共同分担;三个各尚时,相互推脱责任。从管理角度分析——这个属于是无计划、无组织、无领导、无控制的管理。
综:其实在三个和尚中最主要的是缺少一个管理者,来“揉捏”这个“团队”。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立独立账户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会计出纳之间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回避的...
1、出纳之间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回避内容如下:与同事之间有亲戚或朋友关系的,可能会影响到公正执行工作,应该避免在同一部门工作。与同事之间有经济交往的,如借贷、欠款等,都应该严加以避免。
2、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3、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4、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