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是非法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如何加强自我管理
1、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管人,一个是管活动。管人主要是指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这方面有很多措施就不细说了。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根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规定可以担任的其他人员担任。
4、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上探索好的经验和有效办法。一是强化领导,提升宗教场所管理水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宗教管理工作。
5、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区分宗教活动和民族习俗、正常信教和宗教极端的界限,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严禁宗教极端势力干预世俗生活。我们为了长期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让民族团结宣传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暂停开放所有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的相关规定。严禁一切聚集性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严禁在宗教场所外私设宗教活动。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各类线下培训,严控群体性活动。实行“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含民间信仰场所)暂时关闭,暂停一切宗教活动。中小学、幼儿园提前放假,高校实行封闭管理,培训机构暂停营业1周。
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疫情防控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内人数不得超过容纳规模的三分之一,暂停举办迎新、敬香、撞钟等聚集性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不开放。
民间信仰场所继续关闭,开放时间视疫情再定。明确恢复营业审批程序。
个人通常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因此不能单独申请民间信仰场所。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组织或团体才能进行申请,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信仰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