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根据查询《宗教事务条例》信息显示,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取得相应审批手续。
有关寺庙管理的规章制度
1、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
2、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3、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管理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新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4、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监管执行。四是负责组织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正常秩序。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宗教局关于举办全国风景名胜区内佛教、道教寺观管理工作
1、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公共事务。第三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4、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管理组织的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批准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5、《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6、第五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省伊斯兰教协会按照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负责本省穆斯林朝觐活动的报名和服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改扩建寺庙审批手续如下: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个人微信转发佛教链接违法吗
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正规寺院的活动照片可以发。
可以。微信群发佛法连接视频是合法的行为,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规范。在微信上传播佛教文化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尊重他人:在发布任何内容前,确保您的语言、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违法。不过,现在国家限制,佛弟子应该尊重国家的规定。
不可以微信公众平台发出公告,明文禁止所有包含“宗教性捐献”内容的链接在朋友圈传播。并禁止非宗教团体的公众号开展“宗教性捐献”活动。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教务活动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须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