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1、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寺院间的隶属关系。
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4、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
5、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于2024年3月1日颁布施行《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务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了《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3、七)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八)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九)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友好交往活动。
4、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规定。
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宗教事务的规范化是为了促进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极端宗教思想和行为的滋生。
5、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户籍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户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给予相应的优惠。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内大部分地方都禁止在教堂外宣传宗教 可能危险系数不大,所以事实上没人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反宗教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