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观光、旅游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分时电价的发展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今天(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采取多项措施,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其所属行政区域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反映维权。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第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造露天宗教塑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