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有哪些管理制度
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档案、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外事接待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一)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民主管理组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以下为苏州寒山寺客堂制度,仅供参考 客人来寺住宿,应按手续登记清楚。僧俗客人离寺,客堂应查看室内各种用物,不得失误。 十方僧俗檀那护法来寺,一以诚敬待之,不得有攀权附势,厚此薄彼之念。
三)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仪和宗教活动场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具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组织管理能力;(五)热心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寺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以下为苏州寒山寺客堂制度,仅供参考 客人来寺住宿,应按手续登记清楚。僧俗客人离寺,客堂应查看室内各种用物,不得失误。 十方僧俗檀那护法来寺,一以诚敬待之,不得有攀权附势,厚此薄彼之念。
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社会秩序,不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坐在男居士下手,尽管是受过戒的老居士(无论男、女)也要遵守此等仪轨。除此之外,居士们还要遵守常住的种种规矩与各项制度,不得犯威仪,不得破规矩,不能惹是非。如有违反,按矩受罚,依律赔偿。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佛教事务由自治州、县佛教协会、寺院依法自主办理,不受国外境外势力的支配。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事务是指藏传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藏传佛教各教派、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一律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有利于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是宗教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信教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有关寺庙管理的规章制度
1、第十三条 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2、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3、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名称:(二)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活动负责人。
4、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监管执行。四是负责组织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维护正常秩序。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
现代,《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要求出家的人……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道士的证件:道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