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家为僧、为尼条件是: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 ,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
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寺庙建设维修和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寺庙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庙集体所有。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八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1、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3、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名称修改为:“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有利于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藏传佛教是可以到汉地传播的。但必须是应邀才可以到汉地从事宗教活动。而且需经相关宗教部门批准。
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维护宗教事务的秩序,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4、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包括宗教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宗教活动的举办,宗教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宗教人员的任命和评聘等。
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