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1、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第十九条 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第二十条 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2、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3、建造寺庙手续最开始的一步,寺庙寺院内部住持大师等负责人要统一思想,确定好是寺庙改建,寺庙扩建,还是需要新建寺庙。要确定好思路。
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5、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1、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市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2、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4、三是落实属地管理,确保各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各区民宗局根据市有关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和我局工作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开展全覆盖式的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及时查漏补缺。
5、据汕尾有关方面提供的最新消息,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汕尾市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含民间信仰场所)春节期间暂停开放,聚集性宗教活动同时暂停。
6、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本省内经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伊斯兰教清真寺、道教宫观、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